關于對山西大地民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2〕3號 山西大地民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下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下同)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作為創新層掛牌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二、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內部管理,收入確認不謹慎,材料出庫、入庫、采購招標及成本核算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缺陷,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抄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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